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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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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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困难中小企业减负解困的帮扶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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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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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困难中小企业,允许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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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的困难中小企业应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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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部分困难企业减征两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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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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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三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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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为3——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失业金标准,补贴对象为经核定和稳定就业人数,但最多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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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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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中小企业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人300元(其中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每人6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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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按杭劳社险〔2010〕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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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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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认定的困难企业范围为我市境内除部分确定的金融、电力、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开发、烟草、钢铁、运输工具制造、铁路航空、邮政运输、水泥等11个行业企业以外的下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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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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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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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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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安排工作,并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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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杭州市困难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项帮扶政策其中一项。自文件发布后至2012年10月底前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社会保险“五缓二减三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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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和引导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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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需要裁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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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经营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行以月或以季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结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能调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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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企业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共享,携手共渡难关。企业在困难时期,因生产任务不足,工作时间减少或工作岗位共享的,企业应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调整薪酬计划,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后,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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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裁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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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妥善处理困难企业延期支付工资问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在延期支付工资的当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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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困难,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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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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